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披露了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陈怀荣先生、吕桂芹女士、程辉先生、任京建先生、张淑玉女士及董事、总经理靳发斌先生、监事陈怀奎先生等七人(以下合称“增持人”)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交易方式,或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等方式自2015年7月10日起六个月内增持本公司股票合计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其中,在近六个月内曾减持公司股票的吕桂芹女士、任京建先生、张淑玉女士、靳发斌先生、陈怀奎先生承诺,本人增持公司股票金额不少于本人在近六个月内减持公司股票金额的10%。详见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及六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4)。
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1月4日,增持人通过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或本人证券账户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2,271,10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7%,增持金额20,035,197.17元。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情况:
1、本次增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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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增持前后持股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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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说明
1、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关于辖区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紧急通知》(冀证监发〔2015〕1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
2、本次增持行为未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增持期间未减持本人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并承诺在本次增持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本人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4、增持人本次增持计划已完成,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人员股份变动的相关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