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公司经营、严重困难、解散公司、股东表决权
内容概要:
公司经营连年亏损,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杭州公司专业律师钱斌提醒你,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案情介绍:
201x年,李某、朱某共同出资创办了特能干有限公司。
双方出资比例为70%与30%,李某出任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
公司成立以来连年亏损,经营严重困难。
朱某觉得企业无望不想再投入,欲解散公司。
双方协商无果,朱某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公司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判决解散公司。
普法讲堂/律师解读: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现在许多公司常常因为业务开展不顺利,股东不和等情况陷入僵局,严重损害股东利益,公司法第182条赋予了股东解散公司的权利。
本案中,李某、朱某作为特能干公司的股东,但是公司已经经营困难,继续开展下去无疑会对股东权利造成更大的损害,故而朱某即便只有30%的股权,可以依据公司法第182条的规定,向法院提出解散公司,保护自己的权益。
所以当企业陷入僵局时,小股东应当积极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避免自己的合法利益遭受进一步迫害。
本文编辑:吴丹阳(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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