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最主要的风险有两个:一是税务风险,企业会被认定为逃税,二是财产混同,企业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
自然人股东开立私人储蓄账户收支公司款项,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但仅此条件并不满足直接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构成要件。债权人认为该行为导致该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要求该股东连带清偿债务的,应提起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答:最主要的风险有两个:一是税务风险,企业会被认定为逃税,二是财产混同,企业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
自然人股东开立私人储蓄账户收支公司款项,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但仅此条件并不满足直接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构成要件。债权人认为该行为导致该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要求该股东连带清偿债务的,应提起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