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过《公司法》的人应该都会注意到,在《公司法》的很多章节条款中,都有一句特别重要的话,叫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换句话说,只要公司章程中约定的内容没有违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那么,这些约定就受到法律的保护,符合公司章程的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违反章程的行为,就要受到干预和制裁,可以说,公司章程是股东控制权争夺的一个重要武器。
我们无论在哪一个国家注册公司,首先都需要订立公司章程。但很多创业者所谓的公司章程,可能自己都没有看过,直接借用的工商局模板,或者从网上打印的,这就相当于白白放弃了法律赋予股东的这个权利,非常可惜。
这些常规的公司章程模板,仅仅是包含了法律规定的必须载明的事项,比如:公司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等,这些都是必须要有的,属于普适性的,但法律不可能将公司中的所有情形进行列举,它列举的都只是一些最基本的东西。说白了,其实就是没什么大作用的。
那么,真正有意义的、能帮助到股东的公司章程,应该在常规的、标准模板的基础上,做一些什么样的补充呢?我觉得至少要包括下面几个方面:
PART 1
第一个是对知情权的约定
任何一个股东,哪怕是只拥有1%的股份,都拥有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会计报告或会计账簿的权力。股东的知情权并不只是简单的查阅权,还包括请求权、质询权、经营状况调查权,其中查阅权是前提和核心。
《公司法》虽然赋予了股东知情权,但如果不在公司章程中进行详细约定,你就算有这个权利,但你不知道该怎么用,不知道通过什么流程去行使,那你这个权利其实就没什么作用,得不到有效保障。
PART 2
第二个是对提案权的约定
提案权是说,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议题或者议案,它的初衷是为了预防一股一票制度的滥用,弥补小股东的弱势地位。拥有了这个权利,小股东的正当要求就能被听到,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
在《公司法》中,仅仅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提案权制度,但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提案权没有具体规定。那么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们来说,需不需要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这个权利呢?答案是肯定需要的。因为如果小股东没有提案权,那么股东会的议程就有可能被大股东操纵,而小股东关心的事项将永远得不到讨论。所以说,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想用这条制度来保护自己的话,一定要在公司章程中约定。
当然了,如果说我们站在大股东的立场上呢,他也可以不在公司章程上增加提案权这一条,以保障自己对股东会的控制。这个是立场问题,没有所谓的对与错。所以我说,作为股东,如果你不学习股权相关的知识啊,就会失去很多原本可以维护你的权利的武器。
PART 3
第三个,我们还可以对表决权进行约定
公司章程中如何约定表决权呢?我们都知道,一个公司不会只有一种类型的股东,应该包括资金股东、资源股东、技术股东、管理股东等,但是,不同的股东因为出资的不同又会引起股权的不平衡,那么这种时候,我们就可以约定同股不同权,也就是股权比例不必等于表决权,也不必等于分红权。
有一些小股东对表决权认识不足,知道自己不可能获得超过其持股比例的表决权,就更在乎自己的分红权。而创始人呢,他不一样,他想获得的表决权超过自己的持股比例,就要让渡自己的分红权,要不,人家凭啥把表决权让给你?具体让多少,都是可以商量的。
所有股东可以在出资额为重要参考依据的前提下,再结合公司发展所需资源及资源提供者实际贡献的差异,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直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每个股东的表决权比例。当然,股东也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会决议投票时,采取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投票原则,这些都是可以的。
甚至说,可以约定某个股东没有表决权,或者只有极低的表决权,但保证他在分配利润的时候,优先于其他股东分红,这也未尝不可。方法有很多,我们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量身定制出既符合自身公司发展,又不违反公司法基本原则的“同股不同权”。
当然了,除了同股不同权,有限责任公司还有同股不同利的情形,这就是我接下来要讲的……
PART 4
第四个,对分红权的约定
分红权属于投资收益权,是股东最根本的一个权利,如果控股股东找各种借口总是不分红的话,很多中小股东可能会血本无归。所以我建议,一定要在公司章程中对分红权进行约定。
最积极的约定是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强制性分红政策,比如,约定每年至少将净利润的30%用于分红。如果有股东提议不分红,将利润用于企业的再发展,那么除非所有股东同意,否则必须分红。
同时,根据实际情况,有些小股东虽然股权比例很小,但对公司贡献很大,而且对公司未来发展很重要,比如像技术型股东,或者管理型股东,那么其实也可以约定他的分红比例大于股权比例,或者享有优先分红权。
PART 5
第五个,对转让权、退出权的约定
先说转让权。《公司法》有规定,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股东是有权转让自己的股份的,如果是股东之间的转让,没有任何问题,只要有其他股东愿意接受就可以了;如果是对外转让呢,需要过半数股东同意才行,但是,请注意,如果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你对外转让呢?那么,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这部分股权;要是不购买呢?那就视为同意转让。
也就是说,你要么同意别人购买,要么就自己购买。这是《公司法》对股权转让的规定,但公司章程可以对此作出限制性规定。比如,如果大部分股东认为,这次转让会让公司、董事、高管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不当侵害,完全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解决。要是股东人数比较多、规模比较大的公司,对股权外转不宜限制过严,但相比公司法的一般性规定,公司章程还是应适当从严。
既然可以转让,也就可以退出,你把股份全部转让出去了,其实就是退出了。这里我要强调的是,我们要对退出的条件和价格进行约定,否则麻烦会很大。
PART 6
第六个,对继承权的约定
在公司章程没有事先约定的前提下,自然人股东去世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这种方式有一个什么弊端呢?就是不知道继承人到底人品怎么样、能力怎么样,会不会给公司发展带来破坏,这是一个未知的巨大风险。
我们最好在公司章程中对继承权进行一些约定。比如说,股东去世后,股份由公司回购,回购款给继承人;或者采取逐步退出的方式,如果这个股东为公司服务了10年,那么每年回购1/10的股份,分10年回购完成。为什么我建议这样呢?就是让股份回归到公司,人走股留,回购的股份可以做股权激励,不断吸纳优秀的人才成为股东,这才是一个良性的循环。
好了,以上六个方面就是建议我们在修改公司章程的时候需要重点约定的,如果大家还是觉得麻烦,咱们华一世纪斥巨资聘请专业团队研发了一份公司章程范本,大家去参加《公司控制权与股权激励》可以在现场领取,带回家照着修改就可以了!最后再强调一句,大家可千万不要不在意章程问题,你看聪明如王石,也不在章程上栽了跟头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