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征求意见稿)-基金运作部

私募监管严上加严!

4月28日,中基协就《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过渡期安排

新备案

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按照《运作指引》要求执行。对

存量基金

差异化整改要求,并对重点条款的整改给予充分过渡期安排。

一是对于违反投资范围要求、开展通道业务、不符合最低存续规模等触及底线要求的存量基金,《运作指引》施行后

不得新增募集规模及投资者,不得展期,新增投资活动获得须符合《运作指引》要求,合同到期后予以清算。

二是对于不符合《运作指引》中关于投资集中度、嵌套层数、杠杆比例、债券及衍生品交易等投资要求的,

给予12个月整改过渡期,不强制要求修改基金合同。

三是对于《运作指引》实施后存量基金新募集的投资者要求设置

不少于6个月的份额锁定期。

四是对于存量基金发生基金合同变更的,变更后内容应当符合《运作指引》要求;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运作指引》修改基金合同。五是对于存量基金中无固定存续期限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要求在《运作指引》施行后12个月内,

修改基金合同,约定明确的基金存续期

,以促进目前存量永续基金限期整改。

一起来看下关键要点!

募集及存续门槛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

初始实缴募集资金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基金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除市场波动导致净值变化外,

连续60个交易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进入清算流程

。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按约定办理基金清算事宜。

规范申赎管理

根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标的的流动性、投资策略、投资者需求等因素,私募基金管理人

可以设立存续期间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开放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存续期间不得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封闭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应当明确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的程序、时间、次数及限制事项。

开放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至多每月开放一次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仅面向下列投资者募集的基金可不受前款规定的开放申购、赎回频率限制:(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二)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三)在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四)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以设置临时开放日,并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临时开放日的触发条件仅限于因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调整、重大情势变更、合同变更或解除等情形,不得利用临时开放日的安排办理申购。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临时开放日前2个交易日通知全体投资者。

锁定期安排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基金合同应当根据产品类型、投资策略和风险特征等因素约定

不少于6个月的份额锁定安排

,仅面向本指引第七条第三款投资者募集的基金除外。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员工自有资金参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跟投的份额锁定安排

不得少于12个月。

关于组合投资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进行投资。

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基金净资产的25%;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25%。

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公开募集基金等中国证监会、协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受前款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一)参与战略配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等特定项目投资,并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拟投标的名称、投资比例的封闭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二)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将9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符合本条第一款组合投资要求的单只基金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三)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杠杆要求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总资产

不得超过该基金净资产的200%。

上市公司股票投资要求

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管理的所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担任投资顾问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合计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中国证监会、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债券投资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员工不得参与结构化债券发行,不得直接或者变相收取债券发行人承销服务、融资顾问、咨询服务等各种形式的费用。

● 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债券的资金,不得超过该基金净资产的10%。● 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债券的数量,不得超过该债券存续数量的10%。 ● 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的债券总额比例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5%。● 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的债券的总数量,不得超过相关债券存续数量的25%。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协会认可的投资品种可以不受本条第二、第三款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衍生品交易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开展衍生品交易的,应当以风险管理、资产配置为目标,以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衍生品经营机构为交易对手方,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参与衍生品交易期间基金

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但市场波动导致净值变化的除外;(二)向单一交易对手方缴纳的保证金

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

(三)参与衍生品交易的名义本金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参与衍生品交易所缴纳的保证金

不超过基金净资产50%的除外;

(四)不得将衍生品交易异化为股票、债券等场内标的的杠杆融资工具,不得为基金销售机构向自然人投资者销售特定结构的衍生品提供通道服务,不得为不符合专业交易者标准的投资者提供衍生品交易通道服务。

压力测试

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在

最近一年度末合计基金管理规模在20亿元以上的

,应当持续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关于预警线与止损线的风险管理制度,

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压力测试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结合市场状况和自身管理能力制定并持续更新流动性风险应急预案,明确预案触发情景、应急程序与措施等。

信息报送要求

(一)

每季度报送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情况、投资运作、投资者情况,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情况等信息;其中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在

最近一年度末合计基金管理规模

20亿元以上

的,应当自本年度起

每月

报送前述信息;

(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生本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协会报告;(三)

年末基金净资产1亿元以上

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应在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

向协会报送经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财务报告中应当对关联交易进行专项说明;其中

年末基金净资产

10亿元以上

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其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四)按年度报送经审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财务报告,财务报告中应当对关联交易进行专项说明;其中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在

最近一年度末合计基金管理规模

50亿元

以上的,其年度财务报告自本会计年度起,应当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五)按协会要求报送投资安排、流动性、杠杆、预警线、止损线、压力测试等情况的临时报告。

风险准备金

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在

最近一年度末合计基金管理规模

20亿元

以上的

其应当自本年度起从基金管理费(含业绩报酬)中提取风险准备金

,主要用于弥补因私募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违反合同约定、操作错误或者技术故障等给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或者投资者造成的损失。鼓励其他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特点建立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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