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坤 • 观点 | 回归本源、统一规则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征求意见稿)》对比解析
作者:汉坤律师事务所 毛慧
一、颁布背景
自2013年6月《证券投资基金法》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纳入统一规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基金业协会
”)实施登记备案以来,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发展迅速,规模不断增加,已经成为资本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之一。
基金业协会结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实践,坚持规范发展和问题导向,起草形成《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征求意见稿)》(“
《私募基金运作指引》
”)。从《私募基金运作指引》所规范的重点问题来看,未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监管规则将进一步趋同,本文拟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核心要求对比、衍生品交易相关要求之对比角度进行梳理,以期见微知著,为行业提供参考。
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核心要求对比
我们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从适用范围、募集及存续门槛、申赎管理、投资范围、组合投资等方面进行对比,以便观察两类业态的核心合规要点。
三、衍生品交易相关要求之对比
《私募基金运作指引》中明确了对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衍生品交易的规定,此前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关于<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保证金管理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系券商一端的规定,而此次《私募基金运作指引》则从投资人(即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一端出发,若正式实施,将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衍生品交易提出更严格的监管要求。
《私募基金运作指引》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衍生品交易提出如下要求:
第一,产品规模。《私募基金运作指引》要求参与衍生品交易期间基金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但市场波动导致净值变化的除外。由于目前场外相关规定未要求产品类客户需满足5,000万元人民币,此项规定将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衍生品交易提出规模要求。
第二,投资比例。《私募基金运作指引》要求向单一交易对手方缴纳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意味着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需分散投资券商的场外衍生品。
第三,杠杆率。《私募基金运作指引》要求参与衍生品交易的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未就多空产品作出区分性规定。此项虽有“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参与衍生品交易所缴纳的保证金不超过基金净资产50%的除外”的但书规定,仍将限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衍生品交易中的杠杆运用。
四、过渡期安排及“新老划断”
对不符合《私募基金运作指引》要求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做出如下“新老划断”的过渡期安排,提请基金管理人关注:
1. 不符合《私募基金运作指引》第四条关于“禁止通道业务”要求、第五条关于“募集及存续门槛”要求、第九条关于“投资范围”要求、第二十四条关于“防范利益输送”要求的,不得新增募集规模,不得新增投资者,不得展期,新增投资活动须符合《私募基金运作指引》要求,合同到期后予以清算;
2. 不符合《私募基金运作指引》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关于“组合投资”、“禁止多层嵌套”及“总杠杆要求”等要求的,第十六条关于“债券投资”要求的、第十七条关于“衍生品交易”要求的,自《私募基金运作指引》施行之日起给予十二个月过渡期,在《私募基金运作指引》施行十二个月后仍不符合前述条款投资要求的,不得新增募集规模,不得新增投资者,不得展期,新增投资活动须符合《私募基金运作指引》要求,合同到期后予以清算;
3. 新增投资者应当符合《私募基金运作指引》第八条关于“锁定期安排”的要求;
4. 涉及《私募基金运作指引》要求的基金合同条款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内容应当符合《私募基金运作指引》要求;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私募基金运作指引》要求修改基金合同;无固定存续期限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应当在《私募基金运作指引》施行十二个月内按照《私募基金运作指引》要求及基金业协会规定修改基金合同。
《私募基金运作指引》明确底线要求,针对重点问题予以规范,完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规则体系,可以预见未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将在一定程度上统一规则,我们将持续关注行业实践,就具体合规要求的落地提供相关建议。
实习生张一明、唐晓诚对本文的写作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