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下发23家IPO批文 中国核电榜上有名
媒体记者获悉,5月22日,中国证监会按法定程序核准了包括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在内的23家企业的首发申请。证监会要求,上述企业及其承销商分别与沪深交易所协商确定发行日程,并陆续刊登招股说明书。
根据证监会最新公布的数据,截至5月21日,中国证监会受理首发企业568家,其中,已过会40家,未过会528家。未过会企业中正常待审企业489家,中止审查企业39家。
不过,据媒体记者了解,5月22日召开的发审会,审核了12家企业的首发申请,其中,广州复大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西3L医用制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被否。
由此,截至5月22日,过会企业的数量增加到了52家。
在本次核准的23家企业中,中国核电颇引人注目。据中国核电招股说明书,公司拟在上交所发行不超过38.91亿股,募集资金约为162.5亿元,发行完成后总股本将变为155.65亿股。它也将成为继光大银行之后,近5年来首家融资超过160亿元的大盘股。
不过,对于中国核电这只“巨无霸”,有业内人士认为,162.5亿元的募资额相较A股日成交上万亿元的量级,对市场的影响并不会太大。
此外,媒体记者了解到,昨日,包括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预披露了招股说明书。
根据招股说明书,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拟在上交所上市,发行数量不超过525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262500万股,拟募集资金27亿元。
10家公司预披露招股书 中国核建拟募资27亿
中国证监会周五晚间预披露10家企业招股说明书。其中五家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一家拟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四家拟在创业板上市。
其中,北京泰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拟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楚源高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拟在上交所上市,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登陆中小板。
值得关注的是,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此次拟发行不超过5.25亿股,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26.25亿股。此次募集资金拟投向核电工程建造筹建项目、购置核电建造施工设备项目、核电工程与核工程技术研究项目、公司信息化能力建设项目、海安县保障房建设移交项目和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拟使用募集资金27亿元。
证监会六举措优化IPO程序 企业可自定公众股发行比例
媒体记者5月22日获悉,中国证监会将在不改变现行法律法规和证监会关于发行审核程序规定的前提下,采取措施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规范工作要求,以进一步体现市场化要求,方便企业,便利申请人办事。
对于具体的举措,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进行了详细地介绍:一是简化了见面会方式。简化为以书面形式将审核程序和相关要求告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的形式。
二是优化了再融资安排。优先股实施快速审核机制,减少排队等待环节;对运作规范、市场表现良好的上市公司,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取消反馈环节,可以不再要求发行人到发审会上接受询问,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是完善了中止审核程序。调整了前期市场条件下实行的财务资料过有效期即中止审查的做法,对符合《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应中止审查的情形企业实行中止审查,财务资料过有效期的,在企业补充审计报告期间不再中止审查。同时,在财务资料允许延长一个月的有效期内,均正常安排初审会、发审会及核准发行,不再中止初审会和发审会。
四是依法处理举报事项。举报事项是审核关注的重要内容,对举报事项坚持依法核查的要求,对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影响的举报事项,在依法核查的同时,不中止相关的审核程序。
五是企业在满足上市条件的基础上,可自主确定公众股发行比例。在坚持低价持续发行的原则下,企业可按照实际资金需求量提高拟发行的公众股比例。
六是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自主确定主承销商数量。参照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做法,取消首发联合主承销商家数限制,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聘请主承销商。
与此同时,证监会对境外发行上市审核制度进行了大力改革,并推出了一系列市场化改革举措。
“近期,证监会编制了境外发行上市审核关注要点并正式对外公开,供申请人和中介机构提前参考和借鉴,以便企业做好申报准备,提高工作效率。”邓舸介绍,同时,为进一步贯彻公开化与透明化的要求,证监会首次同步公开境外发行上市审核流程与审核进度。
据邓舸介绍,境外发行上市审核的反馈意见数量由30条左右大幅减少到目前的13条左右,精减幅度超过50%。今年以来,境外发行上市核准项目平均审核时间不到20个工作日(企业提交反馈回复的时间不计算在内),目前已核准项目18项,融资总额达88亿美元,同比增长167%。
两药企IPO申请遭证监会“拦截”
5月22日晚间,12家拟IPO公司的上会审核结果出炉,其中10家首发申请获得通过,唯独江西3L医用制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3L公司”)和广州复大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复大医疗”)两家药企双双“因病”被证监会发审委拒之门外。
在证监会创业板发审委2015年第47次会议上,3L公司首发申请未获得通过,其遭否原因正如上证报5月22日《员工私刻客户印章3L公司“带病”冲刺IPO》所报道的,销售人员私刻印章成为其最大“绊脚石”。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是,3L公司受到举报后,自查发现有16名销售人员私刻19家客户印章用于销售订单、框架性协议、收入/应收账款询证函。3L公司与19家印章不一致客户进行了沟通,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其中7家客户以公章形式出具了谅解函、5家客户以科室章形式出具了谅解函、7家未出具谅解函;3L公司费用报销中存在部分虚假发票,该等发票合计总金额604.82万元,3L公司针对该等虚假发票已补缴税款90.72万元及滞纳金15.18万元,合计105.90万元。
根据上述情况,发审委要求3L公司代表说明,3L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否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申报会计;独立函证程序是否有效;上述行为的后果及其影响,对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并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记者此前采访律师了解到,上述事件对公司的影响取决于这些客户对公司营业收入的占比,如该部分的销售收入占营收比重较高,则会对公司首发审核造成影响。尽管昨日3L股份工作人员向记者称“上述法律风险已经解除”,但从审核结果来看,员工私刻印章显然导致其内部控制制度等引起监管部门的关注。
此外,发审委还就客户签收回单过程发出询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将产品交付后,取得终端客户的签收回单,此时,产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客户,且收入和成本能可靠计量,公司据此确认收入。”为此,发审委要求保荐代表人说明对发行人终端客户签收回单的核查过程。
无独有偶,复大医疗也因“数病齐发”致首发申请在主板发审委会议上遭到否决。发审委“三问”复大医疗,首先要求其保荐代表人说明复大医疗的肿瘤冷冻治疗技术和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在通过广东省卫生厅审核之前,是否已经开展相关临床运用业务,是否获取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中国医师协会是否有资质批准复大医疗可以开展免疫细胞治疗技术临床研究和应用工作,复大医疗此后开展的联合免疫治疗临床运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请保荐代表人就复大医疗开展三类医疗相关业务资质是否齐备发表核查意见。
其次,对复大医疗肿瘤治疗服务中部分海外国别收入波动较大原因和核查过程提出询问,要求保荐代表人结合其在国际市场的营销方案、治疗服务能力以及实际治疗效果,进一步说明复大医疗肿瘤治疗服务业务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并发表核查意见。同时,发审委要求复大医疗代表补充说明2011年复大医疗下属医院搬迁新址对业务带来较大波动的原因,请保荐代表人补充说明相关核查过程和核查结论。并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复大医疗报告期其他国家和地区收入涉及的国家及客户情况,单人次收入明显高于多数国家客户的原因。
此外,发审委指出,复大医疗于2012年2月25日与暨南大学签署《关于暨南大学与广州复大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共建暨南大学医学院附属广州复大医院协议书》后,双方并未开展有关合作的核查过程。对此,发审委要求保荐代表人补充说明复大医疗曾在官网表述为暨南大学附属医院是否涉嫌虚假宣传,是否存在处罚的风险,并发表核查意见。
证监会调查12起异常交易 剑指市场操纵行为
昨日,证监会再次集中部署“2015证监法网专项执法行动”案件查办工作,共涉及12起异常交易类案件。
上述异常交易类案件主要针对六类市场操纵行为,一是迎合市场炒作热点,编题材讲故事,以内容虚假、夸大或不确定的信息影响股价的;二是制造、利用信息优势,多个主体或机构联合操纵股价的;三是以市值管理名义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高管内外联手操纵股价的;四是在公募和私募等不同资管产品及其他主体之间通过价格操纵,输送不当利益的;五是利用“天价”标杆股影响市场估值,联合操纵多只或一类股票的;六是市场操纵与内幕交易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行交织的。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市场操纵行为破坏交易价格形成机制,违背市场“三公”原则,严重侵害了投资者权益,甚至可能引发资本市场系统性风险,这始终都是证监会监管执法打击的重点。近一段时期以来,随着市场行情向好,一些不法分子受利益驱动,不惜以身试法,不断变换手法,挑战法律底线,目前集中部署的这批案件,主要针对上述市场反映强烈的新型操纵行为。 下一步,证监会将进一步加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异常交易行为的综合比对筛查分析力度,深入挖掘市场操纵线索,发现符合有关条件的案件,及时纳入专项执法行动,不断加大打击力度,净化市场环境,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这是经“证监法网”专项执法行动的第三批案件,此前证监会曾于4月24日、5月8日分别集中部署了第一批和第二批案件,据邓舸介绍,目前这些案件已全部进场调查,部分案件已取得突破。
与此同时,为了适应资本市场发展和监管执法工作的需要,证监会还发布《关于修改的决定》,对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特别是终身市场禁入措施的适用条件和范围等进行了修改、完善,该规定自6月22日起实施。
邓舸指出,《禁入规定》修改了六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从事保荐、承销、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证券业务及其他证券服务业务,故意不履行法定义务,并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可以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二是明确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采取隐瞒和编造重要事实等特别恶劣手段,或者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的,可以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三是明确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从事欺诈发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获取违法所得等不当利益数额特别巨大,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可以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四是针对证券监管执法实践中遇到的违法人员阻碍、抗拒执法的问题,增加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应当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且存在故意出具虚假重要证据,隐瞒、毁损重要证据等阻碍、抗拒证券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行为的,可以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五是针对实践中有关机构与个人多次违法、屡罚不改的问题,增加规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5年内被中国证监会给予除警告之外的行政处罚3次以上,或者5年内曾经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可以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六是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上市公司公众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纳入《禁入规定》的适用范围。
邓舸表示,修改后的《禁入规定》将进一步发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尤其是终身市场禁入措施的作用,有利于惩治证券市场违法行为,促进市场主体归位尽责。随着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及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等市场改革创新发展措施的逐步推进,推出这一政策,有利于为依法加强市场监管提供法律保障,促进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